《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获通过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深圳特区报发布日期:2019-01-18
今后,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12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旨在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
建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是体现一个创新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深圳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位居全国前列,PCT国际专利申请连续14年高居全国榜首。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创新探索。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备技术调查官,明确其工作职责,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作用,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助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
5年内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可双倍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这是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的难点,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此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违法经营额和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标准。
条例规定,侵权产品已销售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全部未销售的,价值按照标价进行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5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或者5年内3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予以双倍处罚。
侵权单位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为了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条例设立了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要求参与政府投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性书面承诺。
相关单位和个人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禁止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还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按照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扩大直接责令停止侵权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快保护”的要求,条例在国家规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直接责令停止侵权的条件和范围基础上,扩大了直接责令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