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印刷术的发明,到广播、互联网的诞生与发展,再到人工智能、云服务的横空出世,都印证了著作权(版权)是由技术催生的。
技术的发展、新兴领域的崛起,也催化了新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以近年来增速最快的游戏领域为例,网络游戏侵权问题屡见不鲜。
网络游戏本就是一种包含音乐、剧本、情节、视频、图画和角色等多种艺术形式的复杂作品,但《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是不包含“游戏”的,也没有明确网络游戏的归属。因此,“作品类型是否限定表达范围”的问题,也就成了网络游戏领域一个极为突出的司法争议。
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一种主流的模式便是:整体保护或拆分保护。
以“游戏换皮”为例,有的裁判观点认为游戏画面属于视听作品,而游戏界面布局和界面内容作为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属于视听作品中应受保护的表达。而反对声音则表示,将游戏玩法、游戏情节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围,是一种错误地将视听作品所保护的表达延伸到非画面因素的行为。在其他领域,这种争论也在持续。
那么,这些分歧背后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如何界定其保护范围?表达整体保护观下,著作权侵权认定应具备怎样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