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上述时长为“理论时长”。实践中,通过修法,注册申请时长由24至36月,压缩到14至16月。这其中变化较大的要数公告。修改后的商标公告期,从此前的3个月缩短到2个月。审查顺序上,公告期也从实质审查之后提前到实质审查之前,也即通常所说的公告前置。第三方如对公告商标有异议,可在此期限提出,超期则失去异议机会。对于申请中商标而言,发起异议是最正式,也最有力的方式。
对抢注商标发起异议,以在印尼拥有先商标权利为基础的胜算最高。但通常抢注发生即在于抢注人钻了权利人未在印尼申请商标的空子,故而实践中很多权利人并不具备这样的在先权利基础。除了在先注册商标权,权利人还有哪些在先权利可以用呢?商标申请权,在先使用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等等,也都可以单独或一起用来发起异议。接下来,我们介绍其中两种在先权利的运用。
一、在先商标申请权
上文提到,印尼当前采用公告前置程序,印尼商标通常在进行半个月左右的形式审查后,即进入公告期。此时,权利人可以自查在抢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半年内,有无就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递交过申请,如有,则可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同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间利用优先权来提交一份印尼商标申请,声明更早的优先权日,这样即能够获得一份在先申请商标,从而发起异议。
例如:中国和印尼同属《巴黎公约》, 即可基于中国的在先申请,在印度尼西亚声明该优先权日,从而把保护日期从申请日提前到优先权日。这是一个在刚好满足条件下,对权利人而言非常实用的小技巧。
二、在先著作权
如果权利人被抢注的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或者艺术化设计的(英文)文字商标,那还可以尝试基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于权利人在中国,对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之商标,已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发起异议。不过鉴于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实践中著作权一般针对图形,或艺术化英文商标抢注,成功率更高。
除了商标近似,异议理由还包括:恶意(bad faith)、驰名(well know)商标。为了增加异议成功率,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准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