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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场卖侵权奥飞玩具被告

来源:发布日期:2023-07-27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当地企业、超市和个体工商户等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保护课程,进一步提高了他们尊重知识产权和风险防范意识。

案情回顾


奥飞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以三维动画制作、漫画制作等卡通形象事业为核心业务的动漫文化传播公司,该公司创作的“铠甲勇士”、“超级飞侠”等动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该公司创作的“玩具——迷你变形 酷飞”等系列作品均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2022年7月,该公司发现莲花县某购物广场百货专柜销售侵害其上述著作权的“超级飞侠”玩具,认为莲花县某购物广场百货专柜未经其同意,擅自销售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芦溪法院。


被告认为,其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有相关的进货单,不清楚销售的系侵权产品,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分别向原、被告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


法官寄语


经营者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侵权产品的识别能力,在进货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同时要养成保留有效证据的习惯。销售者证明自己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提供如下证据:(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被诉侵权人举证了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依法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当赔偿权利人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以及为取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的费用等。(来源:芦溪法院 作者:陶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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