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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售卖山寨版盲盒,老板被告上法庭!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08

引言

近年来,“潮玩+盲盒+直播”在各大直播平台上迅速走红。
作为一种新兴的营销形式,“潮玩+盲盒+直播”叠加了潮玩的稀缺性、盲盒的游戏性和直播的及时互动性,不仅提升产品附加值,还满足观众对新鲜感和不确定性的追求,促使观众为情绪价值买单。
但是,盲盒直播销售的实时性和未知性也催生了大量利用该种营销模式侵害热门IP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某直播间里公然售卖山寨版盲盒,最终,被告上了法庭!
01
简要案情

杭州某创意公司是潮玩IP“Dora拒绝定义系列”著作权人。

2022年8月22日起,某贸易商行及其经营者徐某某,未经许可,在抖音上传、录制有被诉侵权产品的视频,并通过咸鱼、微信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同时,在微信朋友圈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

正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对比图

针对前述侵权行为,杭州某创意公司于2023年1月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3年3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再次侵权,则需赔偿杭州某创意公司100万元。

但是,自2023年6月起,被告在抖音上以直播的形式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无包装盒、卡片、底座,且制作、喷漆粗糙,漆层不均匀,多个连接处存在缝隙。

杭州某创意公司认为,被告再次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极其恶劣,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广播权、发行权、复制权,且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系正品,且有合法来源,杭州某创意公司本次未进行实际购买,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成立,且直播过程中销售的产品系前案未及时清理的尾货。

 

02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未经杭州某创意公司许可,擅自在直播间展示、销售与涉案美术作品(正品)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产品,且未对作品权利人予以署名,属于通过无线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杭州某创意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广播权和发行权。
对于被告关于其销售的系正品且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法院认为:
一、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无相关包装盒、卡片、底座,与正品不同;在制作工艺、细节上也与正品存在差异。
二、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销售的盲盒具有合法来源或为涉案美术作品潮玩已流通到市场领域的商品。
三、被告在前案调解过程中承认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在本案中应当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不利自述。被告已在前案被诉,理应知晓销售该类潮玩形象可能构成侵权,但仍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即使被诉侵权商品为前案的尾货,其再次销售的行为亦明显具有恶意。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杭州某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2万元。  
宣判后,某贸易商行、徐某某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要旨&典型意义
01:在潮玩盲盒直播销售中,被诉侵权产品制作往往与原作品趋同,故在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潮玩作品在包装、价格、工艺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02在前案调解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一方抗辩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法院将根据再次发生的被诉侵权事实与前案侵权事实在侵权情节、规模、后果的差别、违约金条款约定的合理性等因素,考虑是否对违约金进行相应调整。  
本案明确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展示、销售与潮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商品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且在证据认定上,创新性地根据直播销售的特点和商品差异,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更好适应直播销售模式下商品流转的特殊性。(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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