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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售卖盲盒标注不清晰,店主被罚款几万元!

来源:发布日期:2024-03-27

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加强新领域、新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盲盒销售等专项执法行动。日前,该局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多个与盲盒销售相关的案例,值得相关经营者的关注:

上海沫沫班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科东路分店、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悠优杂货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11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商业广场开展盲盒类商品专项检查。经查,上海沫沫班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科东路分店(店招:沫沫班长)销售的“七彩宝石盲盒”,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悠优杂货店(店招:名创优品)销售的“奥特曼黑暗引力勋章第一弹”两款盲盒类商品,商品外包装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均未注明相关款式以及隐藏款的抽取概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家当事人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上海崇明觅浪百货店等单位未按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等关键信息系列案

2023年3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崇明觅浪百货店、上海爱夹莱游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崇明区柳嘉日用百货商店、上海娇鲲商贸有限公司崇明大道店、上海市崇明区力智日用百货商店等5家盲盒经营者开展专项执法中发现,上述当事人销售玩具手办等盲盒商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及盲盒的外包装上均未对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而未按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4000元。

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依法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超出消费者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三年。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消费者。

第四十条  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

经营者实际的市场投放应当与前款公示内容相一致,不得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

开展随机销售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鼓励随机销售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  编辑:孙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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