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34万侵权玩具,两人被判刑!
来源:发布日期:2023-07-14
2020年,王某在某公司从事木制玩具生产和销售工作。在浏览电商平台时,他发现国内某知名文化创意品牌企业研发销售的木制立体拼接玩具人气高、销量好,受到市场追捧。王某从中发现了“商机”,动了歪脑筋,想要将这些玩具复制后拿来销售。
2020年8月,王某购买了正版玩具后,通过扫描零件、绘制平面图、激光雕刻等方式生成复制品,王某所在公司的股东陈某协助其完成复制玩具。与原版玩具相比,复制的玩具仅在材质和尺寸上有细微修改,拼装后的外观与原版真伪难辨。
“我知道直接贴正版品牌玩具的商标会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以为了规避风险,我购买了注册商标贴在盗版产品上。”王某说。随后,王某以低于正版玩具的价格在网上销售复制玩具。
“盗版商家在没有任何研发投入的情况下就复制了玩具,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2020年11月,被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王某、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
2022年7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陈某在未经被害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共复制玩具1.5万余件,其中通过网络销售1.1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抽样鉴定,该公司复制生产的玩具与被害公司的同款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通过网络检索、询问被害公司设计师、调取相关创作证书等进行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承办检察官王军发现,被害公司对部分涉案玩具取得了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还有部分玩具没有登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无论作品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都可以认定作者享有著作权。”王军表示。于是,王军抓住“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关键点,通过调取被害公司相关创作底稿、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明了被害公司对登记与未登记的玩具均享有著作权。
今年2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对王某、陈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害公司产品易被侵权的问题,今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提出及时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加强防伪技术应用推广等建议,帮助公司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