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变形金刚玩具,涉及金额200余万元
来源:发布日期:2022-04-27
正派leader“擎天柱”、狂派魔王“威震天”、正义战士“大黄蜂”……变形金刚系列玩具是不少人的童年回忆,凭借着精致多变的造型和勇猛热血的故事,至今仍然是深受孩子们喜爱的“好伙伴”。然而,一些公司生产金刚模型玩具,涉嫌侵权。该公司主要由老板李某甲、厂长张某某等人负责管理,对正版变形金刚的设计修改则主要由另一家位于上海的设计公司老板安某提供,由设计师曲某某对部分产品负责上色后,厂长张某某负责生产、公司司机李某乙负责运输,通过大肆销售后获利。
安某交代其伙同李某甲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孩之宝公司生产的变形金刚玩具产品,其中不乏一些限量或绝版的款式。然后通过逐一拆解玩具零件进行逆向研发,并通过开模注塑零件,上线拼装,最终完成一款与正版孩之宝变形金刚玩具外观构形基本相同的产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以身试法的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波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RANSFORMERS”系列动画片系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 Inc)(以下简称孩之宝公司)于2000年起陆续创作的美术作品,后孩之宝公司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波,伙同被告人安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等人,在未经孩之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外观细节进行了部分改动后,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并自行在某工厂内进行组装、包装等,最后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安某负责对部分产品进行设计,被告人曲某某负责对部分产品上色,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生产,被告人李某然负责运输。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某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内扣押到“J6621秦天战士”“W8601黄锋战士”等玩具共计2万余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查获的32款涉案玩具中,3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基本相同,余下的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相似。
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波、张某、李某然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0余万元;被告人安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万余元;被告人曲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万余元。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张某某、李某然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曲某某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着作权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波对相关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安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部分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单位上海赤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姚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程亭亭、高卫萍、艾霞芳】
案情摘要:”“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上海赤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紫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姚建作为赤紫公司实际经营者,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66号亚繁亚乐城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建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
”“”“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紫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5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使用。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姚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赤紫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姚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被告单位赤紫公司、被告人姚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建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赤紫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姚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图章、t恤、pos机、宣传单、授权书照片、收款码铭牌、乐高课程介绍册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在1997年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此次刑法的修订,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的范畴,从权利人保护角度而言,通过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的覆盖面,给予服务商标权利人除民事、行政手段外更为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其享受与商品商标权利人同等的刑事保护。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来,首例假冒服务商标行为入罪的案件。该案判决从谨慎谦抑的角度把握案件事实,积极探索了服务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