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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不过5元的玩具,上了法庭成了被告.....

来源:瓯海法院发布日期:2020-11-02

杨某等三人在(浙江温州)瓯海经营各自的便利店,最近,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销售价格几十元、利润不过5元的玩具,收到法院的传票,还在法庭上成了被告……

来看看到底为什么?

杨某三人都在瓯海经营着各自的便利店,一场官司让他们一起坐到了被告席。法庭上,杨某称自己真的是人生第一次站上法庭,怎么也想不到只赚5块钱的玩具让自己惹上了要求赔偿三万元的官司。她是看孙子买了一个这样的玩具,才去进货的。




原告是一家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该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他们称其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原告当庭提出了诉求,便利店上架未经授权的玩具产品,便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庭上,原告方展示了2019年下半年期间,三家便利店卖出的三件玩具。




2020年7月3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三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瓯海区的3家便利商店分别因销售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儿童玩具被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一番激烈的辩驳。其中一名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称自己的商品是从某一大型批发市场的批发商处购进并持有发票,原告应该追究批发商的侵权责任。

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去批发市场寻找过这名批发商,但这家批发点已经人去楼空。

怎么样才能构成合法来源?

一、作为销售者,应当明确销售的货物具有合法正规的途径和明确指出货物的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进货单、支付凭证等等。

二、对明显侵权的商品,作为销售者要起到起码的甄别义务。例如侵权商品无正规厂家或三无产品等明显没有获得正规授权的商品,那么无论进货渠道,都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三、权利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或已向销售者提出警告,或法院已经证明了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那么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接到侵权人警告或法院通知后不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也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而此案中被告销售的玩具是一个明显的三无产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遂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最终,该案其中两被告于7月31日调解,分别调解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7000元,另一位被告于8月6日判决赔偿金额9000元。




小杨等三位商家也纷纷感叹因为自己的不懂法及进货时的不谨慎,侵犯他人了的著作权,同时也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可能很多人会打心里同情作为被告的商贩,就卖几十元的玩具,居然惹上知识产权官司,赔了一大笔钱。

可是,如果换位思考一下,自己经过各种努力才获得一个受大众认可的专利或者品牌形象,他人未经授权就随意拿来赚取利益,你又该作何反应?

法官提醒:

近年来,超市、便利店等中小经营者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频发,主要原因是经营者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甚至有的经营者存在认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不构成违法行为。

针对该类情况,广大商户要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加强法律意识与防范意识,在进货的时候提高警惕,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资质及所购货品进行仔细核对,并保留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以备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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